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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克瑞格?蒙迪表示,微软十分关注中国在提高IT应用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趋势,而此次与国家发改委开展的二期合作旨在使软件的创新与应用得到进一步发展,包括在农业、医疗、教育、金融等领域的信息化应用。微软将加强与中国合作伙伴的关系,推动中国信息化进程,这也是微软与中国软件产业未来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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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将在华培训万名骨干软件人才

如果你选择在IT行业就业,你也选择了让自己成为变化的适应者。我们的专业变化很快也很深刻,我们必须认真地对待这种变化。无论你喜欢与否,都要尽快适应业务变化。竞争的压力、新手的进入、管理的变革、战略的调整、产品的开发,任何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变化。现在,几乎没有一个行业没有被IT技术所影响,作为一个可以信赖的专业人士,我们必须让我们的企业适应这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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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IT管理人才必备的十大能力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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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佟丽华认为,法律上禁止的有关条文,如果没有罚则的话,就会使有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这就是所谓的法律“道德化”倾向。原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法律责任,都是参考其他法律施行的。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条文,但没有具体罚则,导致有关部门在处理时无法可依,只好不作处罚。最近商务部出台了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有关处罚规定,但向未成年人售烟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实际上,烟比酒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更大。对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有关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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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呈现五大亮点

全国人大代表周丽珍来自江西,是一位从事义务教育36年的教师。她说:“初中学生的睡觉时间能有七八个小时的已经是少数,高中生甚至连7个小时的睡眠时间都没有。老师又何尝不愿意减轻学生的负担?但是,升学率直接影响到老师的考核晋级,所以,要减轻学生的负担,一定要严格执行通过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大对教育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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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休息权”

电子签名(尤其是数字签名)的主要优点是:首先,它能够提供更大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透明度,将欺诈、以被模仿为由逃避责任的风险降到最低的限度。数字签名能满足信息完整性的要求,防止未经授权获得数据,及时发现非法篡改信息的活动从而减少以数据被改变为由的索赔。数字签名在功能上与纸质形式相同,以数字方式签订的电子合同也能满足法律上的书面形式、签名和文件原始性的要求。其次,电子签名可以保证公共事务处理的安全性和透明度,提高数据处理速度,并可以进行加工、储存和传送,保证行政程序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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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美国的电子签名法述评1

《指令》规定了认证服务商的责任规则(第六条)。对于因为泄漏数据而给任何机构造成的损失,以及对于其所签发的合格证书产生的“合理信赖”(reasonably relies)而造成的损失,认证服务商应承担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其没有“疏忽行事”(act negligently)。此外,《指令》承认第三国认证具有与欧盟的认证服务供应商所签发的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其与欧盟存在连结关系(如欧盟的民间认证),或欧盟与该第三国之间有双边或多边协议(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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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美国的电子签名法述评

《法案》规定了通过选择“加入”系统而自愿使用电子签名或记录的规则。消费者可以自由地选择交易形式(即“当事人自治”);如果同意进行在线交易,则以电子方式确认其意思表示。《法案》规定,公司必须提供一种“清楚、明晰的陈述”,并在消费者做出意思表示之前,告知其有权获得一份非电子形式的记录和撤回其意思表示,以及有权取得保留电子记录所需要的硬件和软件条件(第101条)。至于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必须“合理地表明”消费者获得电子形式的信息,该信息是用以证明消费者意思表示(同意)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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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美国的电子签名法述评2

由于欧盟与美国的电子签名法采用了不同的规制模式,在电子签名的政策导向、电子认证的管制以及第三国认证的效力等方面出现了明显的差异,而这对于推进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和交互性,消除国际电子商务的统一障碍是不利的。面对这些政策措施的不协调,美国和欧盟意识到需要进行合作,以推动建立一种安全的、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统一基础设施。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环大西洋行动”(transatlantic agenda)和“全球电子签名认证网络”(Idnt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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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美国的电子签名法述评4

可以看出,不论欧盟还是美国,其解决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与安全认证问题的方案仍然是不完善的: 第一、欧盟对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实施过度规制的政策,抑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原因是“防范网络犯罪和保护消费者的政治需要,以及担心失去在线的税收收入”。欧盟的许多消费者保护主义者要求严格规制电子商务,甚至希望将其赶出现实生活。而美国的政策被认为是放任主义,其目前采取的认证方法使消费者的风险过大,导致加速人们的意见分歧,使接受与不愿接受电子商务的人们之间的鸿沟日益增大。可以说目前任何一种解决方式都谈不上更为有效、更与网络时代的需要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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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美国的电子签名法述评5

网康互联网控制网关(NetentSec Internet Control Gageway,简称NS ICG)是北京网康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专业的上网行为管理产品,是面向企业用户的软硬件一体化的控制管理网关。

网康互联网控制网关产品白皮书

尽管如此,欧盟的《指令》和美国的《法案》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来说,都是具有创新意义的,其共同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实用的、定义清晰的电子交易法律环境。由于电子签名仍处于发展的初期,这两部法律的许多方面仍需依据用户和市场的需求来逐步完善。至于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消费者对电子交易的选择权以及权益的保护等问题,更需要政府间、乃至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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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美国的电子签名法述评6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其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的,事先将具体方案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事后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安全性审查,通过审查的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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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获证机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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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获证机构公示

认证系统安全认证标准(参考,暂不作为要求)) GB/T 18336—2001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 ISO/IEC 17799—2000 《信息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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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关标准规范(参考)

我们知道,在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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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签名法实施中的五个主要问题

首先,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并不是所有电子签名所必须的,只是在需要第三方认证的情况下,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密码、口令、生物识别技术等大多不需要第三方的认证。那么,这里的“需要”应作何解释,是当事人认为需要的“需要”还是电子签名技术本身需要认证的“需要”?我个人认为,似乎作后一种解释更合理些,更符合这句话表述的逻辑,即如电子签名技术本身需要第三方认证才能完成的,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因为如是前一种解释,这句话完全可以直接写成“电子签名当事人认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于数字签名本身是要通过第三方认证才能完成的,这样,我们就不妨进一步把这句话解释为:数字签名的第三方认证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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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签名法实施中的五个主要问题1

根据我国电子学会电子签名专家委员会《2004年中国电子认证服务业发展研究报告》),我国有80%的电子签名恰恰是应用在电子政务领域的,这样一来,这种法律规定的缺位就很明显了。所以,我们建议应尽快明确我国电子政务领域应用电子签名的规定,尤其是在面向公众的电子政务领域,如电子税收等。因为据我们观察,其各方面的需求与民事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是基本一致的,可以直接适用电子签名法。但由于有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还是尽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出台一个我国电子政务领域适用电子签名的具体规定更为名正言顺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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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签名法实施中的五个主要问题2

2005年7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手机短信息为主要证据的借款纠纷,在裁判中第一次援引了刚刚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被喻为“电子签名法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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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签名法实施中的五个主要问题3

采用钥匙盘加密的成本很低,这是吸引多数软件商使用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于很多以磁盘为载体的软件来说,钥匙盘还是有相当长的市场生命力。同时,针对钥匙盘这种加密方式引起的法律问题,要真正彻底解决并不是一蹴而就,需要我们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但是,通过以上研究,起码可以明确一个问题,即钥匙盘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其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钥匙盘无疑是计算机软件,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鉴于此类纠纷有日益增加的趋势,应当采纳专家们的建议:我国有必要考虑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针对侵犯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进一步立法,特别是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增加相应的条款,以根本上解决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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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钥匙盘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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